安徽省福利彩票电脑票销售场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6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兑奖操作流程,确保兑奖工作安全,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彩票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一)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二)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第三条 参与兑奖的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各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投注站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也不得代收彩票中奖者的自愿捐赠款。

  第四条 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纸质即开型彩票兑奖期截止日期为该批彩票停止销售之日起的第60个自然日。逾期未兑奖的视为弃奖。

  第五条 彩票的中奖奖金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中奖者一次性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奖或拖延兑奖。禁止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二章 电脑彩票兑奖管理

第一节 兑奖奖级划分

  第六条 单注彩票的中奖奖金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定义为低等奖,有纸化投注的低等奖由投注站负责兑付,无纸化投注的低等奖中奖奖金自动返还至中奖者账户。

  第七条 单注彩票的中奖奖金在1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定义为百万以下大奖,有纸化投注百万以下大奖由中奖彩票售出地的市中心负责兑付,无纸化投注百万以下大奖由省中心负责兑付。

  第八条 单注彩票的中奖奖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定义为高等奖,由省中心负责兑付。

第二节 投注站兑奖

  第九条 投注站在办理兑奖时,必须通过技术系统(投注机)验证彩票,按照技术系统(投注机)显示的中奖金额支付中奖奖金,并回收中奖彩票标注“已兑奖”,兑奖期结束后进行销毁。在未收到彩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彩民兑奖,否则造成的损失,均由站点承担。

  遇到兑奖资金不足、技术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为彩民办理兑奖时,要向彩民做好解释说明,告知其可以到附近投注站或市中心兑奖。

  第十条 投注站不得有冒领奖金或少付奖金等欺骗中奖者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纸化投注低等奖在全省投注站通兑。

第三节 市中心兑奖

  第十二条 市中心在进行有纸化投注百万以下大奖兑奖时必须遵守以下操作流程:

  1.中奖者在彩票背面空白处登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签名、按手印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市中心工作人员对彩票的完整性和中奖者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

  2.市中心技术人员通过彩票销售系统对彩票上的密码及投注相关信息进行验证,验证无误后录入中奖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兑奖信息,然后打印出兑奖单并签名,再经另一名相关工作人员审核签名。

  3.兑奖单经中奖者签名确认后,市中心工作人员将中奖彩票、兑奖单等兑奖资料报经市中心主任(或授权人)审批。

  4.市中心财务人员根据兑奖单代扣中奖者个人偶然所得税(单注中奖奖金1万元以上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20%个人偶然所得税),税后奖金一次性开出银行支票(金额=中奖金额-扣税额)给中奖者。

  5.中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中奖彩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兑奖单原件作为会计凭证保存。

  第十三条 市中心代兑的百万以下大奖,由省中心分上半月、下半月将税后奖金划拨至各市兑奖账户;市中心遇到兑奖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预拨兑奖资金。

  第十四条 市中心要按月将单注奖金超万元的兑奖原始资料(中奖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中奖彩票原件及复印件和兑奖单原件等)和已开具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除交给彩民的联次外的所有联次)核对相符后报省中心财务部核销。